第三十二章 玩严谨是吧!-《北宋大法官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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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张斐笑着点点头,突然话锋一转,“敢问知府,在这种情况下,你是如何判断,在之后的十二日内,本金就没有再产生过利息?”

    吕公著沉吟少许,道:“这确实难以判断,因为不管是算六月初三,还是六月十五,利息是不变的,你也无法判断是算在哪日?”

    张斐立刻道:“我当然能。”

    “是吗?”吕公著问道:“那你是如何判断得?”

    张斐笑道:“契约就是这么写得呀!由于陈裕腾之后追究其中利息,这就足以推断第二份抵偿契约并没有立刻终止第一份举债契约,二者不是一种取代关系,而是一种并存关系,或者说是补充关系。

    虽说不足一月,按一月算,但是我们一定要明白一点,利息是每天都在产生的,而不是说每月的第一天就产生整月的利息。关于这一点,我是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,很多举债契约,是债权一方选择提前终止,在这种情况下,通常就是算在当日,而不是不足一月,按一月算,由此可见,利息是每天都在产生。”

    吕公著听得是稍稍点头。

    这个不难理解,不足一月按一月算,只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,但利息的产生是以天数来论的。

    张斐又接着说道:“既然利息是以每天而论,同时第二份抵偿契约,并没有终止第一份举债契约,以及之后陈裕腾又是追究整年的利息,而利息又是产生于本金,那么还款日期当然是应该算在六月十五。”

    不足一月,按一月来算,是以终止契约为前提的,没有终止,又没有特别说明,而利息又是算足额,那自然就按契约上的日期来算。

    吕公著稍稍点头道:“确实是应该算在六月十五。”

    由于第二份契约本就是一个坑,陈裕腾方面也就没有提及利息方面的事宜,更加不可能说直接终止第一份举债契约。

    既然没有说明,那自然就得按第一份契约的时效来算。

    张斐继续说道:“既然本金就是聘礼,那么纳征之期,就应该是在当年的六月十五生效,而李四却在六月初三,便将妻子卖于陈裕腾,这绝对是属于戏卖之罪。”

    门口围观之人,皆是一脸懵逼。

    也包括许芷倩在内,事到如今,他们算是听得非常明白,但他们却更糊涂了,这么打下去,李四的戏卖之罪,可真就坐实了呀。

    戏卖之罪,非常清楚的写明,卖妻必须是在双方自愿,且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进行,否则一律视为戏卖。

    显然,李四是在没有走完整个程序,就将妻子卖给陈裕腾。

    吕公著又认真查阅了一番资料,若有所思道:“关于这两份契约,本官得重新审......。”

    张斐直接打断吕公著的话,“方才知府可是再三确认,这两份契约是没有任何问题,如今知府又认为这契约有问题吗?”

    “本官.....。”

    吕公著突然恍然大悟,方才辩论就是一个圈套,诱使他确定这份契约无误,但同时他又感到非常疑惑,你是李四请来的,你怎么还告李四坐牢,这葫芦里面卖着什么药。

    但吕公著也是身经百战,他知道肯定还有下文,突然看向李四,道:“李四,你可认罪?”

    李四忙道:“小民认罪。”

    吕公著立刻道:“来人啊!先将李四收押。”

    立刻上来两个衙差,将李四押了下去。

    门口顿时又响起议论之声。

    不少书生纷纷指责张斐。

    珥笔之人名声本就不是很好,这一看,就知道张斐绝对被陈裕腾收买了,又是这种戏码。

    可真是令人寒心啊!

    对于李四的同情心一时间泛滥起来。

    许多人大声嚷嚷起来,为李四打抱不平。

    冤案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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